文 | 杰海小当家
来源 | 原创
图片 | 杰海品牌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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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海《企业法商提升计划h》实战训练营第4期。
 
6月20日,由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星河领创天下、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联举办的企业家成长沙龙暨杰海《企业法商提升计划》第4场在星河领创天下举行,活动现场30余创业者及财务负责人聆听了我所合伙人律师、创业与投资并购部负责人杨健贵律师的精彩分享。
本场以《直面融资的诱惑与陷阱——融资协议核心条款解析与谈判指南》为主题,通过现场讲解+案例分析+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
 
杨律师拥有多年大型外资企业法务负责人的从业经历,后进入律所工作,专注于股权投资领域,因操盘众多项目,他总结了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并形成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的课程。
       
       
01
股权融资需要法商思维
众所周知,法商思维即规则驾驭与商业视野相结合的能力,在创业过程中万分重要。那么进行股权融资也需要法商思维吗?
 
事实上,在我们服务各行各业的创业者后,发现大部分创业者在面对专业化较强的股权融资领域普遍缺乏法商思维,譬如声称投资入股,却分不清增资与转让的区别,到最后投进去的钱出不来,也找不到人担责。
 
究其原因,在于创业者社会阅历不足或知识背景欠缺。创业者在进行股权融资时,抓不住融资协议的核心条款,在与投资人进行洽谈时不够重视核心条款的设计与审查,到后期出现条款约定事项时,就面临被公司除名甚至承担巨额负债的困境。
 
在充分考虑创业者的担忧后,杨健贵律师基于自己多年的从业经历,希望通过本次讲座解析股权融资中的八大核心条款,通过分享示范条款来揭晓合同签署的洽谈要点,让创业者在创业融资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踩坑触雷。
02 
非股权融资不可?
创业者最关心的三个问题是人、钱和方向。创业征途走到一半,没钱了怎么办?该从哪些途径去筹钱?传统路径便是通过债务融资的方式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借款,但这种方式借款数额有限,朋友承担风险能力较低,企业的发展速度也较慢。
 
而另一种方式就是发挥资本的力量——进行股权融资,参与股权融资的大部分机构与个人都具有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股权融资的数额也非常大,能满足初创企业高速发展中的资金需求。
在比对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各自的特点后,大部分创业者都会忍痛割爱,采用股权融资的方式,吸纳投资人加入初创企业。
 
那么,创业者在与投资者签订股权融资协议的时候,需要在哪八项条款上保持谨慎呢?
03
八项核心条款解析
一、 优先清算权条款
优先清算权是指在触发清算事件时,投资方优先于创始人得到分配的权利。优先清算权条款的设计往往是投资人用分配的方式去限制公司重大事件发生,可以认为是投资人的保底考虑,投资人通过优先清算权条款的安排,使得公司在出现清算事件时,获得先手收益,而创始人的收益分配作为劣后级,在公司资产有限的前提下,可能根本就得不到收益。
 
优先清算权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为:
1.触发条件:清算事件;
2.后续分配方式;
3.创始人责任。
 
每个部分在洽谈阶段都值得与投资人进行磋商:
1.清算事件范围上,“清算事件”在股权融资协议中往往会单列一款,通过列举各种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常见的如解散、被并购、转让核心财产等,创业者可以磋商限制“清算事件”的范围;
2.后续分配方式上,创业者可以与投资人约定不参与后续分配;
3.在创始人责任上,与投资人约定创始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增资权条款
增资权乍一看来是投资人对初创企业的肯定,究其本质是一项无期权费的看涨期权,当公司的价值超过条款预先暗示的数额后,投资人往往会选择行权,价值超越越多,投资人的收益就越大,倘若公司的价值没有达到预期,投资人也不会有任何损失。
 
以上述示范条款为例,1000万对应10%的股权,折算下来,投资人在签订条款时对公司的估值应为1亿元人民币,因而在条款签署后两年内,若公司的估值超过1亿元人民币,投资人就会选择行权,其中公司估值的差额就是投资人的净收益。
这是对投资人单方有利的条款,创始人在看到该条款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通常建议创始人在融资前要对公司未来发展有清晰的判断,可与投资人在时间、价格和股权比例上进行磋商。
三、一票否决权条款
这个条款初看往往会让创始人无法接受,彷佛是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拱手送人,但结合增加此条款的投资人情况,便能有所理解。强调该条款的投资人往往是股权比例较低,无法对公司决议形成影响的股东,在董事会的席位较少。因其话语权少,故须通过此条款增大影响力。
 
这类条款作为小额投资人防御性条款,通常较为刚性,在与投资人进行磋商时也颇为头疼,建议创始人逐条审查,为公司尽量争取最大的权限。
四、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近几年频频爆出热点,公众对它也比较关注。对赌条款本名为“价值调整条款”,那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调整呢?具体表现为通过目标的实现情况来调整投资人原本对其的投资金额,差额部分由创始人进行补偿。
 
以上述示范条款为例,因目标为实际净利润,数值为3000万元,若2015年的实际净利润为1500万元,则该初创企业只完成了目标的一半,投资人此前的投资应同样减损为其1/2,若此前投资数额为500万元,创始人就应补偿250万元。
对赌条款的逻辑非常简单,创始人你拉我投资的时候说净利润能达到那么多钱,结果我投了没达到,不应该把相应的投资额退我吗?近几年之所以引人关注,在于创始人把资金全部投入企业发展却没达到对赌目标数额,而公司或创始人又没有流动资金可退,导致创始人背负了大量负债。
对赌条款的设计与磋商有几个部分值得关注:
1.对赌目标的设计,可以是营业收入、净利润、几年实现IPO,创始人要找到适合该公司实现的目标进行对赌;
2.对赌机制的安排,如是现金补偿还是股权比例调整还是回购,公司若流动资金不足可采用股权比例调整等方式;
3.对赌方式的选择,是单向对赌(补偿投资人)还是双向对赌(补偿投资人和奖励团队)。单向对赌压力通常集中于公司层面,而双向对赌,公司在承担压力的同时也获得在未来得到资金奖励的可能。
五、回购条款
回购条款和对赌条款极为相似,在设计回购条款时,创始人要留意回购时间、回购价格和行权期限。
 
回购条款有以下几个部分值得注意:
1.在回购时间上,据统计,VC的平均赎回年限为4.7年,通常情况下考虑到给予公司充分的发展时间,会到5年以上;
2.回购价格常见为复利,IRR建议10%以内;
3.行权期限通常为1年,在于督促投资人及时行使权利。
六、反稀释条款
完全棘轮条款光从字面来看看不出什么,但却是反稀释条款中常见的调整方式,其核心是股权估值的衡平性,即为保证投资人投资数额的估值不变,若股价调整,那么相应的持股比例也要进行调整。
 
举个简单的例子,投资人以1000万的估值,投资100万元,每股10元,拥有10万股,因公司经营不顺,股价下跌至5元/股,原本的10万股估值由100万元应下跌至50万元,但因触发完全棘轮,原本投资估值100万元保持不变,因股价下跌为5元/股,持股份数相应调整为100万元/5元=20万股。那么多出的10万股,从何而来呢?实际上是稀释了创始人的持股比例。
 
但投资人防止股权被稀释的措施除了完全棘轮外还有加权平均,两种措施差异如下:
 
创始人可尽量与投资人商量该反稀释条款的调整方式为加权平均,加权平均方式下创始人保有的股权比例较完全棘轮方式更高。
七、分期兑现条款
分期兑现条款的本质是限制创始人退出,如上述条款所示,该限制性股权分四年四期交割,即大大降低了创始人在本轮融资后四年内退出的概率,因其一旦退出会产生未兑现股权以1元的价格被收购的情况,能较大程度的保证投资公司原班人马经营建设。
分期兑现条款要关注以下几个内容:
1.兑现期,能否协商一个较短的兑现周期?
2.兑现机制,是否可以按月进行兑现?
3.起算日期,能否不以协议签署的时间计算起算日期,提前起算日期。
4.回购价格,创始人应通过融资价格,净资产等抬高回购价格。
5.加速兑现,通过增设业绩指标等条件加速股权兑现。
八、 强售权条款
强售权条款往往是小股东投资者的选择,小股东持有股份少,当二级市场境况不好的时候,强售权能为其扩宽退出路径:强售权可拉大出售的比例,当能满足收购的股份要求时,将公司整体出售进行变现。
创始人在与投资人磋商强售权条款时,要注意设置黑名单,谨防投资人将公司出售给竞争对手或其关联公司,同时建议设置优先回购权,即创始人不愿意出售的可以以同样的价格买下投资人的股份。
 
最后,创业是一件充满风险与挑战的工作,对外融资也充斥着各种不确定性。
 
创业者要稳立船头,需要具备处理各种事务的能力,而熟悉股权融资条款中的风险点,能为初创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燃料来源,输送永不止歇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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