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创业的第一步,该如何选择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主体有何不同?选择的利弊何在?不少人因为在选择经营主体时考虑的不够全面,未能及时了解清楚,导致在发展势头正好时企业股权却无法变现,公司拿到资质的也无法转让,股东还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殃及家庭......那么,经营主体到底有哪些特点与风险?创业者该如何权衡利弊?
8月17日,杰海长视频节目——《股道希风》第4期在杰海律所官方视频号上线。杰海股权团队杨健贵律师、彭磊律师和李栋梁律师就【常见经营主体法律特点】展开细聊,进一步解答了该问题。本期视频三位律师结合案例分析,主要阐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三个主体。其中提及到了多个要点:个体工商户的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三个主体的区别......对此,我们整理出了最受关注的几个要点,欢迎各位仔细阅读,合理规避风险。
一、个体工商户转让需谨慎
杨健贵律师(以下简称杨律师):在现实中,很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不下去时为了更方便快捷地转手出去,直接就将证照全部都给接手者,对方把资金一给,就直接接手了。我之前有个客户就这样进行转让操作的,结果出现了问题,背了几百万的锅。客户要转让个体工商户,签了协议收了钱,把个体工商户的证照移交后就不管了,结果接手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两名员工严重烧伤,因为这家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和注册人(登记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人,结果员工就把两人一并起诉了,要求赔偿三百万元,最后因为实际经营者没有那么多资金,但原来的注册人手上有一套房,就由注册人自掏腰包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
彭磊律师(以下简称彭律师):从法律层面上看,个体工商户将经营权或营业执照转让给别人使用,即使你自己没有实际经营,但注册人和实际经营者是需要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注册人这个风险还是蛮大的。
杨健贵律师(以下简称李律师):所以说结合我们市场状况,个体工商户注册后千万不要轻易转让给他人,如果要转让正常来讲要先注销掉,再由接手人个人去重新申请。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
李律师: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理解为它就是大号的个体工商户,它会有相应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它的投资人和店面都会比个体工商户更加的升级一些。而且,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
杨律师:有个案例就是一个国有企业,他想要收购在广西的一家有采矿证的企业,在尽调过程中就发现,采矿证是落实在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手上,但收购方这边是国企,好几亿的交易,也不想通过代持的方式来实现,所以最后这笔交易就谈崩了,究其原因,就在于出资人当时设立经营主体时没选好,不了解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只能是自然人这个法律特征,导致出资人最后无法进行股权变现。
彭律师:这其中还有一个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要对企业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三个主体的区别
(1)责任形式
杨律师:那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呢?
彭律师: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总体来讲,它们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都是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相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它会有一个正式的经营场所,在设立上会更严谨一些,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可以变更投资人,还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李律师: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跟个人独资企业,两者就截然不同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了是自然人之外,还可以是公司。同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仅以他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点,当然,这个点也有破防的时候。
彭律师:之前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位老板,他很随意地注册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持股百分之百,但是他注册之后就没有管,也没有每年做审计,账户也比较混乱,之后公司对外有了负债,对方把公司和股东一并起诉,因为他不能证明自己跟自己公司的财务是独立的,最后结果是,他注册资本虽然才100万,却要对外承担500万的债务。所以,作为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是需要严格证明自己的资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不然还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李律师:是的,对此我们一般不建议大家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注册了,每年都得做好审计。
(2)税务逻辑
杨律师:其实这几个主体之间我觉得还有一个关键的因素,他们税务的逻辑不太一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因为他们不是法人,不存在企业所得税,股东或出资人,在进行分红时才需要纳所得税,纳的所得税也是个人所得税,是5%-35%的5档税率。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是法人企业,所以是双重税负,也就是说公司要先缴25%的企业所得税,缴完后分到股东个人,股东个人再缴2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面也是有很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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