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前出台的包括《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一批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其中,《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除作了表述上的修改外,还删除了原解释中第十四条关于面积差异处理规则等条款。在此背景下,对于今后处理房屋面积差异纠纷,会有什么变化?10月23日,杰海短视频节目——《周律说房》第5期正式在杰海律所官方视频号上线。杰海阳江分所周仕带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周律师着重讲述了以下几个要点:
1.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比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比指的是所交付的商品房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比值,计算方式是:面积误差绝对比的数额大小影响着开发商的违约程度。
2.《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及解读
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司法解释变化:
新司法解释这一变化,意味着购房者直接以面积差异绝对比超过3%为由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没有了。
尽管有类似规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依然有效,但是其作为部门规章能否在审判工作中直接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有不同的观点,判例不一。
因此,在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形下,购房者直接援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面积差异绝对比超过3%为由解除合同、退房,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能肯定的是,即使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购房者仍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补偿款。
3.合同的约定至关重要
在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施行的情况下,必须更加注重合同的约定。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查看相关条款的表述和约定,斟酌相关法律风险后再作出签署合同的决定。买卖双方最好还是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且合理的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的方式,一旦发生此类纠纷,则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的约定维护自身权益。
下一期《周律说房》栏目将聊一聊【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的相关问题,敬请锁定/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视频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