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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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海律师个人视频
近年,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因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数不胜数,而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也成为了离婚争夺的焦点,严重时还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控人失去实控地位的情形。
本期,杰海-股道希风特邀请了杰海所婚姻家事部刘蕙榛律师联合杰海所创始合伙人、创业与投资并购部负责人杨健贵律师,杰海南沙分所主任李栋梁律师就婚姻与股权的话题展开讨论。
以下为本期视频内容要点:
01、离婚时股权能不能被直接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能,现已有相关案例,上市公司实控人所持股票被法院直接分割,从而导致实控人失去实控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因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未持有公司股权的配偶一方想要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和另一方协商,且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只能就股权所对应的财产部分要求财产补偿。
02、双方无约定情况下的财产归属?
刘律师提到,首先要看属于一方出资还是夫妻共同出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那毫无疑问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权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的关键在于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财产归属。
刘律师表示,此种情况下,股权原值部分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对于股权的增值部分和分红部分,应当分情况讨论:如果是由于配偶一方参与了公司经营带来的增值和分红,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03、针对离婚可能导致的一方对公司实控权丧失,如何防范?
1.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与配偶约定股权不能被分割,一方只能要求折价补偿。此种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但是在现实中一般操作性较难。
2.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配偶一方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此种方法可以不用与配偶进行协商,直接从公司层面入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