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卢敏
据有关数据统计,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的行业规模交易额达37.21万亿元,随着直播的火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到直播行列,而作为网红孵化器的MCN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MCN机构与网红之间的关系也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事实上,机构与主播之间关于解约与违约问题十分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关于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也各有不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相关案例可以看到,大多数法院认定二者之间构成劳务/合作关系。
自古以来,国人就有“厌讼”情绪,如果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在事前拟定一份做好风控的措施的合同,将能很大程度避免“诉之公堂”。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常见的三种法律关系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下面我将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讲一讲在订立合同时三者之间的区别。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有强烈的从属性,双方之间成立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的MCN机构对作为劳动者的主播享有管理和约束的权力,主播必须遵守MCN机构的规章制度,同时MCN机构也应当支付其报酬。主播在提供劳动的同时,也享有工资,法律规定的工时,社保,节假日,加班工资、住房公积金等《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MCN机构想与主播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合同中应明确体现MCN机构对主播人身权利的约束性,在通常情况下,主播对外行为将被认定属于MCN机构的行为,其对外产生的利益或后果将由MCN机构承担,也就是说主播对外产生的纠纷将由机构对外承担责任。
(二)劳务关系
如为劳务关系,则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其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合同内容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需求进行相应的约定。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不同,劳务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种法律关系下通常体现为主播依据MCN机构的要求为其提供具体的劳务并获取劳务报酬。
在这类合同中应尽量避免约定不合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例如:要求KOL上班考勤,按时打卡,不得迟到早退等;出现为KOL发放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字眼;同时建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尽量公平,不要出现过于严苛的条款。
(三)合作关系
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很大一部分属于合作关系,与劳务关系一
样,其同样受《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在合作关系下,MCN机构通常选择建立经纪合同关系,约定MCN 机构对创作者享有独家经纪代理权,全权负责创作者在影视、舞台、现场表演在内的演艺事业,代表其对外洽谈、安排等,此外还约定视频内容等著作权归属,收益分成方式,对创作者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的限制和约束条款,这类经纪合同一般兼具网络服务、演出、合作、经纪代理等性质,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一般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创作者以劳动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或要求MCN机构支付工资及离职补偿金等。
以上三种法律关系适应于不同规模的MCN机构,因而MCN机构可能依据自身发展与考量选择不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