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黄嘉慧
在推动企业民主管理中,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决策的重要平台。实践中,部分企业虽然女职工占有一定比例,但职工代表中却没有女性。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职代会决议的效力,尤其是在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议题上,当中又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一、程序瑕疵:缺少女职工代表,不等于决议当然无效
※ 代表结构不合理
职工代表中没有女职工属于代表结构不合理,由于职工代表未能体现群体的多样性,决策结果可能被视为缺乏公正性和代表性。
※一般议题通常不当然无效
对于不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一般议题,法院裁判尚未将“职工代表中是否包含女职工”作为决议有效与否的直接判断标准,而是重点审查的是程序完整性与实质参与。
二、风险聚焦:涉及女性权益的议题应确保女职工充分参与
对于涉及女性权益的议题,决议内容明显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且因女职工代表缺失导致该问题未被充分讨论或纠正的,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认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E.g如女职工劳动保护、孕期哺乳期管理、禁忌岗位、反性骚扰制度、女职工体检与经期护理等。

三、法律依据:全国与地方性规定
1.全国性规定中明确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强调了女职工代表存在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十一条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九条
“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2.地方性法规中,有部分地区明确“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并强调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事项,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1)湖北: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的,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九条
“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的,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2)宁夏: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女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
(3)广东:目前对职工代表中女职工比例尚未有细化规定,但在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已有相关涉及。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条
“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女性劳动者与行业协会、相关用人单位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开展集体协商。”
四、企业合规:重视职工代表的合理配备
企业是否需要设置女职工代表、如何匹配比例,除了遵循全国性规定的要求,还要结合企业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判断。虽然广东尚未明确关于女职工占比的明确要求,但在多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趋势下,企业仍需重视职工代表的合理配备,防范代表配置不合规的法律风险。
※合理配置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中配备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尤其是女职工人数占比较高的企业。
※确保女职工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
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议题,应确保女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和表决。
※议题表决程序合规
即使存在客观原因导致女职工代表缺失,也应记录说明理由,并确保议题审议过程公开、公正、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