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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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海动态
文 | 王凯键
前段时间,笔者在杭州参加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庭审。简单说下案情,就是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日化产品,品牌方通过平台下单取证并截取了很多销售记录,随后认为商品并非正品,以商标侵权为案由,起诉要求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在这类案件里,销售端经营者往往会努力证明自己有上游渠道,有付款记录,有聊天记录,有授权材料,有发票,也有物流痕迹。
这些材料当然很重要。
但是,真正进入法庭审查时,问题往往不是“有没有上游”,而是这些材料能不能对应到案涉商品。
换句话说,能证明你和某个上游发生过交易,不等于能证明案涉商品就来自这个上游。能证明你付过款,不等于能证明这笔款项买的就是被诉商品。能证明你查阅过了上游商家的授权,不等于能证明该授权覆盖到了这一笔订单的销售行为。
这就是商标合法来源抗辩中很容易被低估的一环,即对应性。
一、合法来源不是抽象的来源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端经营者经常会提出合法来源抗辩。
这个抗辩的基本逻辑并不难理解。销售者如果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能够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还能说明提供者,那么在赔偿责任上就有争取空间。
但是这里的“来源”,不是抽象意义上的来源。不是说经营者能指出一个上游,就当然完成了证明。也不是说材料里出现过授权、发票、转账,就当然可以证明商品来源合法。
法院真正要看的,是案涉商品本身能不能被追溯,比如:商品从哪里来、货由谁提供、款项对应什么商品、授权能否覆盖该交易链条、发票能否对应具体品类、数量和时间、聊天记
录能否指向销售行为。
合法来源抗辩真正要证明的,不只是“我有交易”,而是案涉商品处在一个可追溯、可解释、可评价的交易关系中。
二、证据的关键不在多,而在能不能形成链条
庭前准备材料时,我对这一点感受很深。
权利人的证据通常是围绕侵权构成展开的。商标权利文件,平台购买记录,公证取证过程,物流收货信息,封存商品实物,正品比对材料。每一环都有明确目的。
销售端经营者的证据则更容易呈现零散的状态:聊天记录能证明沟通过。转账记录能证明付过钱。发票能证明发生过交易。授权材料能证明上游展示过资质。物流信息能证明有 过货物流转。
但是,这些材料如果彼此之间不能形成链条,证明力就会被明显削弱。
比如,聊天记录里没有明确商品名称和数量。付款记录只有金额,看不出对应哪个货物。发票项目比较笼统,无法对应案涉商品。授权材料显示的是某个主体的资质,但看不出和实际供货人之间的关系。物流记录存在,但无法和案涉订单时间相互印证。
这种情况下,销售端经营者并不是完全没有证据。只是这些证据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
而在知识产权诉讼里,不能闭合的证据链,很难成为一个完整的合法来源抗辩。
三、“有上游”和“案涉商品来自上游”是两回事
很多经营者在应诉时,会下意识把重点放在证明自己有合法合规的上游。这当然是必要的,但还不够。
因为商标侵权案件真正审查的,不是经营者平时有没有进货渠道,而是被诉这一件商品、这一笔交易、这一批货,是否能够被纳入一个可信的来源链条。
也就是说,有上游,只能解决第一步。案涉商品是否来自该上游,才是更关键的一步。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材料单独看似乎都有用,但合在一起仍然不够。
知识产权案件很多时候就是这样。它并不只看一个事实有没有发生,而是看这个事实能不能精准落到案涉行为上。
四、对应性背后,是商标法对流通秩序的要求
那么,经过上面的介绍,大家肯定有个疑问:为什么法院会如此关注对应性?
因为商标制度保护的核心,是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
消费者看到商标,会把商品与特定经营者、特定品质和特定商誉联系起来。而商标法保护的,正是这种稳定的市场联系。
当销售端经营者主张自己有合法来源时,本质上也就是在说,虽然市场上出现了被控告的侵权商品,但自己处在一个正常的流通环节中,并没有故意攀附商誉,也没有放任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市场。这个主张要成立,就不能停留在抽象层面。它必须通过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确实处在一个正常的交易秩序里。
所以,合法来源抗辩中的对应性,并不是形式主义。它实际上是在审查销售端经营者的信赖有没有商业基础,而不能只停留在“我相信上游”。
法律要看的是,销售端为什么可以相信上游,以及这种信赖能不能落实到案件涉及的商品。
五、结语
商标合法来源抗辩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往往不是“来源”本身,而是来源与案涉商品之间的连接。有了这种连接,销售端的交易过程才能进入合规的法律评价。这也是“对应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