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许姚鸿

        一、案例

        A公司是一家家居生产企业,已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2026年5月14日,员工小黑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当场身亡,事后经认定为心源性猝死。小黑不幸身故后,其家属与A公司协商善后事宜,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小黑身故一事准备申请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亡认定,小黑家属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2、A公司向小黑家属支付100万元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垫付款,待后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A公司在扣除100万元后将余下全部款项返还给小黑家属。

        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A公司向小黑家属支付100万元,小黑家属现场签署工亡认定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案情分析

        工亡事故的发生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家属而言都是不幸的,后续工亡事故的处理也十分棘手。对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处理不当,双方纠纷产生,不仅会陷入漫长的司法程序,也会对用人单位的经营与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本案系一起较为成功的工亡和解,通过分析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成功因素:

        成功因素一: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亡待遇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为1083760元,在用人单位已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上述工亡待遇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需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仅需配合完成工亡认定及待遇申请流程即可。这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需要支出的经济成本,也让双方协商时有了明确的待遇基础,避免用人单位因高额赔偿负担陷入被动。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上述的工亡待遇都需要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对用人单位而言,这将是一笔巨额的赔偿支出,容易导致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难以顺利推进和解。本案中A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既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从根源上分散了用工风险,为本次和解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

        成功因素二:本案符合工亡情形

不幸中的万幸是,本案中小黑系在工作期间发病并身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亡。社保基金据此需承担全部工亡待遇,用人单位也无需就待遇支付额外承担责任,省去了双方对于是否构成工伤的争议环节,也避免了因工伤认定结论不明确导致协商陷入僵局,让和解可以围绕待遇申领和垫付事宜顺利推进。如果本案不符合工亡情形,社保基金无需支付工亡待遇,所有赔偿都需要用人单位与家属自行协商,用人单位的赔偿成本会大幅提升,双方也更容易产生分歧,难以顺利达成一致意见。

        三、律师提示

        综上,发生工亡事故后,用人单位通过先行垫付部分工亡待遇款项与家属达成和解,是一种稳妥的处理方式,但用人单位与家属协商和解时,仍需留意以下问题:

        1、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建议作为先行垫付项目参与和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该笔款项不会直接发放到作为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手中,也不会一次性全额发放,因此不建议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该项工亡保险待遇,避免后续就该款项的退还问题产生纠纷。

        2、签署和解协议时,应当注意核实亲属身份,确保所有直系亲属均同意和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有工亡保险待遇的亲属为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亲属)。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工亡职工家属签署和解协议时,应当注意核实亲属身份及其与身故职工的关系,确认签署人为享有上述权利的直系亲属且均已到齐、无遗漏,确保所有享有权利的亲属均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无法到场签署的家属(如父母年事已高或子女年幼),可由其他家属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签署,但签署时仍需要要求其提供材料证明其已取得授权,即使当场无法提供,也应要求其在事后及时补齐并提供。上述措施可确保用人单位与所有对工亡保险待遇享有权利的家属达成一致,避免用人单位后续被卷入家属内部可能的纠纷。

       四、结语

        A公司的案例为用人单位处理类似事故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用人单位向家属先行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使得家属能够及时得到赔付,无需经过工亡认定和待遇申领程序的漫长等待;而用人单位亦可以妥善处理后事,避免陷入与家属的长期纠纷,影响自身经营。但此类处理能够成功的前提仍然是用人单位已为工亡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管理中,应当及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此举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能有效降低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