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许姚鸿
一、案例
A公司是一家钢材生产、加工企业,在某地设有钢材生产车间,车间生产工人均未购买工伤保险。
2024年10月16日,车间工人小黑在工厂车间操作吊车吊运钢材时,钢材从吊钩上脱落,砸中在一旁工作的工人小白头部,致使小白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A公司工厂停业整顿,A公司组织人员调查此事故,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吊车设备运行正常,证件齐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小黑在吊运钢材时,吊钩并未完全钩住钢材上的吊环,仅钩尖钩住吊环,后行车途中吊钩振动,吊环从钩尖上脱离,钢材掉落并砸中小白。
经事后A公司核算,本次事故给A公司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该损失包含小白工亡赔偿款、工厂停工损失等。
2025年1月,A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裁决小黑就本事故承担总损失30%即45万元的赔偿责任。为证明其主张,A公司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小黑作出的《关于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发票票据》等材料。
二、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则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损失系因小白死亡一事产生的,并无证据证明此事系由于小黑的过错导致,A公司提交的证据《事故调查报告》系A公司单方出具,小黑也未在《关于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中承认事故系其失误造成,A公司证据不足,故裁决驳回A公司的仲裁请求。
因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工亡案件在实务中并不少见,且多发于生产型企业。在此类事故中,企业除了要承担工伤赔偿外,还可能承担因停业整顿产生的停业损失与行政罚款。此外,此类事故还会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鉴于此,律师结合本案,从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两方面提供合规建议:
(一)预防层面的合规建议
1、为生产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等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降低生产事故发生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A公司的损失大部分系由于其未为小白购买社保所产生的工亡赔偿款。
2、强化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树立警示标识、设置安全操作区,对于工伤事故频发的岗位,可以考虑智能化、机械化,降低人为操作风险。
3、加强员工生产操作安全培训,规范员工行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可考虑在《员工手册》中设置惩罚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措施不能包含“罚款”等法律禁止的处罚措施。
(二)处置层面的合规建议
1、做好对伤亡职工及家属的安抚,积极协商赔偿与和解事宜,避免事态升级扩大,影响企业日常经营;
2、及时询问当事员工、目击员工等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形成检讨书、情况说明或调查笔录等书面材料;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结合监控录像、当事人陈述、目击者证人证言等还原客观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争取由调查人员、当事员工、目击员工共同签字确认;
4、保留上述调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后续如有追偿需要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