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时,房屋质量是购房者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房屋质量纠纷也是商品房交付中最常出现的纠纷之一。在这类纠纷中,许多购房者可能容易陷入一个认知误区:验收房时,只要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便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购房者以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却面临着较高的败诉风险。那么,基于怎样的质量问题,购房者不能拒绝收房?又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收房或者解除合同?程度如何衡量,流程怎么走?

9月9日,杰海短视频节目——《周律说房》第3期正式在杰海律所官方视频号上线。杰海阳江分所周仕带律师就【基于怎样的质量问题,购房者不能拒绝收房】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本期视频中,周仕带律师主要讲述了以下几个要点:

1.以质量瑕疵拒收房有风险

除视频中案例出现的“天花板不平整、阳台天花渗水、门板凹凸不平”问题,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如:瓷砖空鼓、门窗翘裂、墙纸接缝不平、五金件损坏等质量问题,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质量瑕疵,对于此类情形,购房者很难以此理由拒绝收房或解除合同。

2.质量瑕疵的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非合同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只有房屋质量问题足够严重或者属于房屋主体结构问题时,可以认定这些质量问题已经致使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才可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而除上述严重质量问题以外,房屋的其他质量问题一般被认定为“质量瑕疵”。

3.质量瑕疵的责任承担

房屋的质量瑕疵虽不能成为购房者拒绝收房或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但购房者仍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

对于质量瑕疵,若开发商一直不予解决或者推脱责任,而购房者又不想通过诉讼解决的,可以通过12315网站平台投诉开发商,依照网站指引,填写投诉内容,这比电话投诉更为有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下一期《周律说房》栏目将继续聊一聊【严重质量问题以及房屋主体结构问题】等相关问题,欢迎扫描二维码,锁定/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视频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