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温腾晖
【案情简介】
小白声称,其于2018年3月15日入职广州B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经纪主播运营,工作内容是招聘主播、每月招聘优质主播1-2名,工资为5000元/月。小白在2018年5月15日申请离职,但B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
B公司则认为,小白是在2018年4月1日与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其收入是按照公司主播业务红利的30%分红,B公司因小白私事所需向其预支了4000元。但因小白的主播招聘业务不理想,故无收入。
双方就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产生较大分歧,小白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仲裁委最终因B公司未能提供招录用工记录、工资台账等证据证明小白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B公司与小白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支付小白在职期间的工资。
【律师分析】
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是直播行业中用人单位常见的纠纷,发生此类争议时,主要还是从分析两种关系的构成要件入手。
合作关系是利益共享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者与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的关系。两者的性质不同,所适用调整的法律也不相同。
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小白已经提交与B公司处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入职”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支付宝截图等能够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B公司在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仲裁委采信了小白的证据,最终支持了小白的仲裁请求。
【合规指引】
企业在公开招募人员时需明确,与对方是建立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以免在后续发生纠纷时还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
1.经双方协商,建立合作关系应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在确定与个体是建立合作关系后,应与其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载明合作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利益分配等事项,既为后续双方合作的履行提供便利,也为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同样,若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用人的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一个月内,与其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企业应避免过度管理,导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合作关系实质上是双方基于平等主体地位,以实现某种共同的经济效益而建
立的,不用服从于另一方管理的一种互利关系。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企业对合作对象进行约束、管理(如考勤、安排工作)等现象,企业的过度管理行为,很可能会使双方之间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3.企业应规范管理,保存好员工的招录用工记录、工资台账等资料。
企业因未妥善保管好员工的入职记录和工资台账等重要资料,致使在发生纠
纷时陷入被动的局面并不少见。为此,企业若想更好地管理,需时刻注意对重要文件和资料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