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温腾晖

【案情摘要】

周某、王某入职广州某科技公司,担任广告编导,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底薪6500元+提成。两员工在入职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周某和王某认为公司因此存在随意更改两人底薪和提成比例的现象,在入职半年后便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辞职离去。公司则以为,员工在入职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应视为订立了劳动合同。

随后,周某和王某二人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无论是何岗位,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都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要注意期限,法律规定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入职登记表》等文件没有劳动合同字样,但如果是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定其工作岗位、薪酬标准、合同期限等内容,即双方达成合意,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那么在形式上就已具备劳动合同的签订要件,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条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额外支付十一个月的工资。

本案中,周某和王某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若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是两位劳动者自身原因(如曾经催告签订动合同,是劳动者拖延、拒绝签订)导致未签劳动合同,又或是《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合规指引】

企业因不懂法致使管理方面漏洞百出的现象在笔者这里屡见不鲜,如何避免因“无知”使企业出现上述案件中的情况,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1.规范管理,在员工入职后及时与其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的劳动合同,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又有利于企业进行合规管理。入职登记表等文件虽然在一定条件达成之时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但它们始终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的地位和意义,故企业不能因员工在入职时有填写入职登记表而报有侥幸心理。

2.企业应与员工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为避免后续因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清而发生纠纷,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就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劳动纪律和终止条件等,与员工协商明确,写入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