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莫家豪
【案情简介】
小白于某日入职A公司。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小白向仲裁委提起了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小白入职第二个月起至离职后的双倍工资差额。然而,用人单位这边拿出了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主张具有劳动合同属性进行抗辩。
最后,仲裁委的意见如下: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时,签订一份《员工入职登记表》,上面对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入职时间、薪酬标准、使用期限、考勤制度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申请人不持异议,也在入职登记表上进行签字,被申请人加盖了公章。故该《员工入职登记表》系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且该《员工入职登记表》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大部分必备条款内容,明确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和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共同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为什么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 〔2018〕2号)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 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规指引】
对于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问题,主要分事前和事后两种解决办法:
事前: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避免产生此项劳动争议最根本、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各位HR一定要重视起来这方面的合规建设!
事中: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该员工又未主张相关二倍工资的情况下,尽快安排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值得一提的是,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要填写该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的任一日期。
事后:此时是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了劳动仲裁。这个时候,可以将公司要求员工填写的各项入职登记表、试用期考核标准、员工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记录劳动合同必备事项的各项文件综合整理作为证据材料,进行答辩。
另外,由于这些证据材料并不必然会导致仲裁委或法院认定具有劳动合同属性,因此仍然要做好后续的防守动作。例如,只约定两个月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向仲裁委主张两个月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这种情况即有可能被法院认定签订了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二倍工资的主张即可被缩短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