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温腾晖
【案情摘要】
2020年9月1日,小刘与某MCN公司签订了《网红达人合作协议》,小刘同意成为该公司旗下签约的艺人,独家将自身在抖音、京东等平台上的短视频业务、直播带或业务及演艺事业的经纪权授权给该公司。同时约定双方是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每月分成约定扣除成后本,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进行利润收益分配。
2020年9月14日,MCN公司又与小刘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未约定合同期限,但约定试用期为3-6个月,从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止,岗位为(主播)网络销售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采用“固定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的标准(备注:试用期期间工资按80%发放)。
2020年10月小刘就离职了,并于当月15日向仲裁委请求MCN公司支付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8日工资3000元。公司不服,认为双方一直建立的都是合作关系,并且小刘在职期间未给公司带来任何收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报酬。
仲裁委裁决认为,双方对于《网红达人合作协议》与《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首先,从签订的时间看,《网红达人合作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书》签订在后,可见双方意在用新的合意取代之前的合意,劳动者是在让渡部分自主性以获得更多的保障;其次,从具体条款约定来看,《劳动合同书》并未约定合同期限这一基本构成要素,而在《网红达人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期限,可见后者的条款与前者的条款具有联系;而有些条款相互矛盾,适用于不同法律关系中,应视为做了实质变更。再次,从实际履行来看,MCN公司提交了小刘的考勤记录,并依此核算了工资,与《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吻合,且双方均认可小刘实际按照岗位的要求进行了工作。综上,仲裁委确认了双方在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8日期间为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
不难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刘与某MCN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MCN公司认为应依据《网红达人合作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合作关系;小刘则认为应依据《劳动合同书》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
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什么是MCN机构、MCN机构与主播达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MCN机构简介
Multi-Channel Network(简称MCN),MCN模式源于国外成熟的网红经济运
作,其本质是一个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将PGC(专业内容生产)内容联合起来,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
在《阿里创作平台机构管理规范(MCN机构适用)》对MCN认定是该机构是作为合作服务方入驻阿里创作平台,并向阿里创作平台推荐优质达人的第三方机构。这类公司包括红人经纪公司、艺人经纪公司、模特经纪公司、自媒体联盟、广告公司、垂直社区及内容平台等拥有丰富优质达人资源、供应链机构、传播机构等。
通俗地讲,MCN机构本质是中介机构,对互联网视频生产者与互联网平台提供对接服务,对内容创作者生产的内容进行包装加工和流量配置,通过在互联网推广营销,并与广告主签约,实现商业变现。
(二)MCN机构与达人之间合同的性质
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签署的合同根据内容不同,有不同的性质。通常建立的是经纪合同关系,约定MCN 机构对创作者享有独家经纪代理权。全权负责创作者除网络销售外在影视、舞台、现场表演在内的演艺事业,代表其对外洽谈、安排等,此外还约定视频内容著作权、视频账号等所有权归属,收益分成方式。
对创作者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的限制和约束条款,这类经纪合同一般兼具网络服务、演出、合作、经纪代理等性质,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
(三)达人合作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达人合作协议》虽然不是《民法典》中有名合同的一种,但其本质依然
可以回归到合作关系的性质中去,即达人合作协议根本上就是利益共享关系。MCN机构通过和网络红人签订该合作协议,用自身在平台上的资源和运营能力置换网络红人在该平台上的影响力,以保证实现某些特定的经济目标或效益。在法律适用层面,达人合作协议适用《民法典》并受其约束。
《劳动合同》确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者与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的关系。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受其约束。
《达人合作协议》与《劳动合同》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报酬分配”、“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三个方面。
在报酬分配上,达人合作协议通常是以“净利润分成/提成”的方式约定了网络红人每月可获得的报酬;而劳动合同中,作为劳动者的员工一般会有明确的工资结构,每月的工资标准也较为稳定。
在双方权利与义务上,达人合作协议主要是针对双方的合作内容进行约定,是基于双方平等地位进行的互相约束与限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合同则明显突出了公司对员工的单项管理与限制,员工对于公司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可见,劳动关系相较于合作关系,用人单位能够更好的管理、控制和约束劳动者,但需要承担更多的用工义务,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则让渡了更多的自主性权利。
在违约责任上,达人合作协议可以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和公司可期待利益金额,而劳动合同只能就员工赔偿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约定。
回到本案中,肯定有很多人跟笔者一样好奇为何该MCN公司既与小刘签订达人合作协议,又在后续签订劳动合同书?笔者猜测,该MCN公司本意是想与小刘建立合作关系,但为了方便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又补充签订了劳动合同。MCN公司以为自己上了“双保险”,没想到最后得不偿失。
【合规指引】
公司一般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创作者以劳动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或要求MCN机构支付工资及离职补偿金等。至于达人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可以从创作者的影响力、粉丝基数、行业经验等多角度进行分析。两种合同各有利弊,学会分析和取舍,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