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温腾晖
【前情提要】
近日,有家直播公司的HR咨询我们,说有一个的主播想要离职,但是公司认为她在担任主播期间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和货品资源,如果马上同意她离职可能会对公司的涉密信息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带走公司的一部分资源,且该主播有较多的工作在短时间内无法交接完成,公司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招到合适的接替主播,但是公司又不能一致拖着“不放人”。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可以和这位主播约定6个月以上的离职交接期呢……
律师注意到,公司欲延长法定30日的“离职交接期”的主要原因是该主播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担心其出走后有损公司利益,并且合适的主播很难招到。因此,该公司所称的“离职交接期”实质上是并含了“脱密期”和“岗位准备期”。
【什么是脱密期?什么是岗位准备期?】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关于脱密期的法律规定,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除此之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等地方立法,已经确立了“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变更合同内容,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离职交接期”。
岗位准备期:是指为了便于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时间为即将离职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替代人选,完成岗位的工作交接,从而使用人单位适应新的法律状态,维护用人单位作为被解约方在此阶段的利益。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6个月的脱密期是有所依据的,但对于岗位准备期,目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仅规定了30日的法定交接期,即劳动者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没有任何法条有关于是否延长该30日交接期,故我们今天探讨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延长离职交接期?
【关于约定延长交接期的可行性探讨】
关于延长交接期的约定是否有效,并没有一个一致的结论。但笔者认为,欲实现延长交接期的目的,必须以有效的变更法定交接期约定为前提和基础。具体则需要从现行立法确定的交接期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约定变更交接期的具体情况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第一,法定30日交接期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的问题。
识别强制性规定,应当重点考察该规定保护的权利重要性。涉及劳动者切身权利的,基于基本权利保护的需要,应当认定侵害这些权利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约定放弃离职交接期将必然会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劳动法》第三十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无条件取得离职权利的规定应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约定排除。而30日的交接期限,实质上是对劳动者行使离职交接期的限定性规定,对其进行约定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对其离职权利的排除。因此笔者认为,该30日的交接期限不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第二,能否约定延长离职交接期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分析。
在现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交接期为30日的情况下,约定延长该期限的法理正当性较弱。尽管从维护用人单位的经验稳定性、不同行业特殊性等因素出发,允许约定变更交接期更具有合理性。但考虑到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可能出现约定过长的预告期从而实质排除劳动者离职权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不应仅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承认延长交接期的有效性,具体应从行业特性、岗位特性及劳动合同期限等多方面进行考虑。
【结语】
对于这家直播公司的咨询,律师考虑到目前直播行业中主播的稀缺性和特殊性,建议公司可以适当延长离职交接期,但具体需要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交接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延长的交接期限,并且需要与该主播做好沟通,安排好交接计划,不能因此排除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