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崔洋洋

 

马某是一位拥有30万粉丝的户外网络主播,某一次马某用手机在商场内直播时与女职员田某搭讪,他问:“美女,我是某平台的主播,能和美女聊聊天吗?”田某对此行为表示很反感并明确表示拒绝,但马某见状并未离开,仍然对着手机进行直播说:“老铁们,我直播一年了,第一次遇见这样的女孩。”于是田某再次要求马某不要对着其拍摄,但遭到马某拒绝。双方产生争议,之后在争执的过程中,田某被推倒在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先兆性流产。由于双方调解不成,田某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未经田某同意在直播过程对其进行拍摄引发纷争,争执过程中田某受伤,最终判决马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田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1000元,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

随着全民直播的兴起,直播平台的发展越来越繁荣,许多人通过手机直播平台自己做主播,直播自己的日常生活、兴趣爱好等等,也有不少主播发现了“户外搭讪式直播“这一“流量密码”,常选择旅游景区或者繁华商业街区等人流量较大的场所搭讪“帅哥”“美女”路人以此获取流量。但目前这类搭讪直播乱象丛生,很多时候主播未经他人同意进行了搭讪直播,这样很容易造成侵权,引起纠纷。

户外搭讪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可能侵犯他人哪些权利呢?

首先,“户外搭讪式”直播可能侵犯到被搭讪者的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搭讪式直播属于一种商业行为,主播可以通过观众打赏、刷礼物等方式获取报酬,因此具有盈利性质。网络主播如果在未取得他人同意或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搭讪和拍摄公开他人的肖像,这就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其次,“户外搭讪式”直播可能侵犯到被搭讪者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比如一些网络主播在搭讪拍摄过程中突然靠近他人身边,甚至跟追拍摄他人,闯入他人私人领域,甚至刺探、泄露他人的隐私并公开直播,这就侵犯到了被拍摄者的隐私权。

此外,如果主播以骚扰、偷拍等形式进行“户外搭讪式”直播,或者在未与被搭讪者充分沟通,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如上述案例一样双方极有可能发生口角和争执,从而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除赔偿他人损失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播如果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还可能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

如何避免因“户外搭讪式”直播产生纠纷?

作为主播,应提升职业素养,在户外直播搭讪陌生人时,应该充分尊重被拍摄者的个人意愿,事先不要对着他人拍摄,先向对方说明自己的主播身份以及自己正在直播的情况,询问清楚对方是否方便入镜以及能否展示在直播间,在征得对方同意之后,再进行礼貌性的搭讪。如果在搭讪过程中对方表示反感不愿再继续,主播应及时停止搭讪,不要为博取流量擅自拍摄视频或直播,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平台规范,以免造成侵权引起众多纠纷。

作为被拍摄者,当遭遇户外搭讪式直播时应提高警惕,尽量第一时间表达自己是否愿意被拍摄及公开的意愿,被搭讪时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和安全,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等,如果表示拒绝搭讪但对方仍然拦截骚扰或者偷拍,被拍摄者可以拿起手机反拍对方施加压力,同时向同伴或路人寻求帮助或者尽快报警处理,向直播平台投诉举报等,当被主播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等要勇于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作为直播平台,直播服务的提供者,应当负有对网络直播有规范管理与合理注意等义务,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户外搭讪式”直播的监管,坚决抵制低俗的直播内容,对不良搭讪直播账号进行封禁和处罚,弘扬健康向上的直播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