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卢敏
上期我们讲到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接下来废话不多说,我们直接进入主题,本期讲讲MCN与主播之间的合作关系。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数据不难发现,MCN机构大多数会选择与主播之间成立合作关系,在双方对彼此均不了解的情况下,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并不想约定太久的合同期限,但是问题来了,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合作合同约定试用期明显不具备现实性,那么怎么办呢?
双方可以约定ROI。ROI全称是投资回报率,即通过投资而应返还的价值,即企业从一项投资活动中得到的经济汇报。一般情况下,在与主播进行合作时,双方可以约定ROI,同时约定一个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主播达成了ROI,则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否则便可以终止。
ROI的形式可以为:全年GMV金额(商品交易总额)/投流费用+实际投流服务费不含税金额+实际佣金不含税金额,合作合同由民法典进行规范,双方之间系平等主体,在不违反强制法规定的情形下,约定有效。
当然,ROI的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如果ROI约定得过于苛刻,明显属于主播不能达到的情形的,则如果发生纠纷,MCN机构主张主播未达到ROI条款从而要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并不一定全部支持MCN机构的主张。
接下来按照惯例,我们将盘点一下关于合作关系的优缺点:
一、主播出走
若双方之间属于合作关系,关于协议内容,笔者在《主播跳槽去对家,公司应该怎么办?》这篇文章内进行过详细叙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书名号浏览往期文章,这里将不进行过多赘述。这样主播在离开时必然会考虑一个问题:违约金是否能够承担。如果不能承担,那双方可以继续友好合作关系啦。
二、违约责任
众所周知,在直播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主播言语不当给品牌爸爸的形象造成损失,这时MCN机构必将面临着损失赔偿问题。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若其员工在直播过程中产生纠纷,相关责任承担主体是MCN机构。若双方系合作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纠纷后,即使机构对外承担,但仍可依据协议内容进行追责,即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会是主播,但在劳动关系中员工承担责任的概率则较低。
三、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可要求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但该条款适用的条件是MCN机构与网红之间成立的是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成立的系合作关系,对网红将不产生约束效力,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的案例可知,即使合作协议内约定了竞业限制,法官并不确认该效力。
小结:如想约定竞业限制,则可以选择劳动关系;如果想约定违约金,则可以选择合作关系,但二者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