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惠敏
铃兰是一名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百万粉丝的带货主播。
2021年9月,铃兰为了增加直播间的人气,增加客源,联系了广告公司,广告公司洽谈时提出能够将铃兰的粉丝数翻一番,于是铃兰开心地与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铃兰先预付服务费50万元,广告发布后再支付100万元。合同签订后,铃兰配合广告公司提供了素材,广告公司制作成短视频广告并在该短视频平台发布。
广告发布后,铃兰直播时的人气跟以往相比只增加了一两万,并没有达到铃兰预想的“客似云来”效果,铃兰认为广告公司在谈合作时的说法不真实,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铃兰拒绝支付剩余的广告费100万元。
广告公司经多次催讨,铃兰均拒付,最后广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铃兰支付剩余广告费100万元。
庭审时,法官主要对合同的签订、约定内容等进行了了解。
一、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真实有效。法官在庭审时向双方了解情况,双方都认可合同是自愿签订的,即合同中的条款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二、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由于广告公司是按照铃兰的要求制作短视频,因此性质上是承揽合同,铃兰是定作人,广告公司是承揽人。同时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前有将短视频发送给铃兰,铃兰审核后广告公司才发布的。也就是说,铃兰对广告公司制作的视频内容是认可的。
三、双方在合同中对推广效果没有约定。法官在庭审中向双方确认有无对推广效果进行约定,铃兰说在洽谈合同时有谈到过要求点击量达到五百万,但当时基于对广告公司的信任而且想着尽快推进广告投放,就没有另行修改合同。广告公司则说,短视频广告肯定有效果,但推广效果会受到市场因素、产品质量等的影响。
最后,法官认为,铃兰作为甲方,有权要求修改合同,但最终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推广效果进行约定。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广告效果的情况下,广告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铃兰作为定作人,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广告,不能仅以广告效果未达到心中预期而拒绝支付广告费。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铃兰与广告公司达成调解并支付了100万元广告费,广告公司撤回了起诉。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铃兰认为广告没有达到应由的推广效果,但合同中没有加以约定,同时也没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相比大多数人,铃兰有签订合同的意识已经做得很好,但由于合同内容对推广效果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本案短视频是经过铃兰同意后发送的,即铃兰已经验收了短视频,则不能根据民法典第781条的规定要求减少报酬。
因此,吸取铃兰的教训,为了避免投了广告费但没有达到效果而遭受损失,建议广告主在在签订广告合同时首先对推广效果以具体条款的形式进行约定,其次对没有达到推广效果时的补救措施或者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比如“乙方(广告公司)承诺短视频发布后7天内短视频的点击量须达到100万,点赞数需达到35万,投币数达到10万。若未达到以上要求,则乙方免费重新制作一支短视频进行补偿,补做的视频的推广效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又或者约定为“乙方(广告公司)承诺短视频发布后7天内短视频的点击量须达到100万,点赞数需达到35万,投币数达到10万。若未达到以上要求,则剩余广告费不用支付/减半支付”
最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才能够更好地进行合作。在流量为王的今天,日常做好合同合规、谨慎注意义务,才能实现多方共赢。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