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惠敏

“律师您好!我们急需您的帮助!我公司做直播的,签了份直播卖货协议。签了合同后对方公司付了预付款,我们也派了主播直播,但是直播结束后对方公司到现在还没有支付剩余合同费用。我们要如何维权呢?”

“好的,那合同有没有约定要卖多少货之类的呢?”

“有约定,但没写数额”

“好的,那建议您以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庭审中对方公司表示双方有约定需卖货达到20万元,并且强调是由于B公司没有完成合同义务,推广效果没有达到要求,同时B公司也没有作出任何补救行为,所以对方公司才没有支付尾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最后法院判决对方公司需要支付剩余的直播费用。

案件胜诉后我们和张总就推广效果的条款再次进行了讨论。

“张总,您的公司作为MCN机构或者主播一方,在签订《直播带货协议》、《XX直播合作协议》等合同时,如果关于推广效果的约定不够合理,可能会构成违约,一旦违约就可能“任人拿捏”。因此,为了使双方的合同更加公平,建议对推广效果的约定“留有余地”。”

1、合理约定推广效果

“要怎样留有余地呢?直接不约定推广效果吗?品牌方肯定不乐意的!”

“是的,如果不约定推广效果,品牌方肯定不愿意签的。通常,推广效果可以通过“直播在线观看人数”、“录播视频发布后7天播放量、完播率”、“直播下单量”等来体现。当约定推广效果时可以“留个心眼”:

比如,先根据以往自身团队的直播数据评估能够达到的观看量,再在合同约定推广效果。

当然,约定观看量的话,首先要确定能不能“一眼看到”。很多品牌在与主播/MCN机构签订带货协议时要求有一定的观看量,但有的平台只能显示“在看人数”,看不到具体的直播人数。曾经有品牌方在这种情形下起诉主张主播/MCN机构因没有达到推广效果构成违约,但是MCN机构这边不能提供准确的观看直播的人数,最后败诉了。

再比如,不建议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成交量。有的品牌方要求在合同中约定销售额达到具体金额,但直播效果是无法完美把握的,另外产品本身的质量、价格及直播受众等因素都对产品销售额有影响作用,所以MCN机构一般无法保证产品销售额。

因此,建议以后在和品牌方磋商时谈好只在合同中约定可以一眼看到的、根据自身直播团队日常直播带货时的播放量判断出来能够达到的“播放量”、“在看人数”等参数来体现推广效果。”

2、约定补救措施

“那如果品牌方不同意我们的方案,非要约定销售额来体现推广效果呢”

“如果遇到这种比较强势的甲方,那我们作为乙方确实要吃亏一点。可以在合同约定直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补救措施,比如补播一场等。但是我们接到的案子中发现很多品牌方对补救措施不满意,从而起诉要求退款。因此建议公司在签订直播带货协议时明确补约定救措施的具体实施细节,比如补播有没有推广效果的要求,如果补救措施未达到推广效果要怎么解决等等。

比如可以约定为‘若直至直播结束后3日内,观看直播以及录播的人数未达到100万,乙方(主播/MCN机构)承诺于10日后补播一场。补充的直播,观看直播及录播的人数至少需达到80万,若补播的推广效果仍未达到本条约定标准,乙方应于直播结束后10日内退还预付直播费用的50%。’”

3、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绝大多数的直播合作协议都会约定主播的酬劳跟直播销售额有关联。建议首先明确约定佣金的比例,以及约定品牌方不得单方修改佣金的比例;其次,对于支付佣金,建议约定当品牌方逾期支付佣金时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比如‘双方不得单方修改佣金的比例,若需修改,应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定。甲方(品牌方)应当于直播结束后10日内按照销售额的3%向乙方支付佣金,逾期需按日支付应付款金额的1‰的逾期利息。’”

“明白了!今天学到很多干货。”

最后,只有日常做到谨慎注意义务、合同做到风险全面把控,公司才能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