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惠敏
A公司(品牌方)与 B公司(MCN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B公司指派主播到A公司的工厂记性直播,销售A公司的产品,A公司向B公司支付直播费用。同时当发生安全事故时A公司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结果,在直播中由于工厂的安全隐患,导致主播受伤,B公司起诉请求B公司赔偿损失,最后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求。
从这个案例可见,作为MCN机构,在直播带货协议中有必要就直播细节比如直播地点、直播时长等进行明确约定。
一、对直播时间的约定
有的品牌方对于直播时长有明确的需求,比如在合同中要求主播直播时长不低于3小时,若有违反,则需支付违约金等。曾有案例由于品牌方要求直播时长不低于5小时,主播提早了几分钟结束直播,结果品牌方据此要求全额退款,双方对退款产生争议。
因此,对于直播时长的约定,建议模糊化表述,或者对违约责任予以细化,比如约定为“乙方主播专场直播的直播时长不低于3小时,若短于约定时长,则按相应比例退还前期合同款,退还款项计算方式为:退款金额=缺少时长(分钟)/180(分钟)*前期合同款(元)”
二、对直播地点的约定
品牌基于打造产品的需求,很多品牌方要求主播到品牌方的工厂进行直播,展示产品的生产过程。
由于工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对于MCN机构而言,有必要约定相应的条款来保障主播及随行人员的安全。
比如,可在《直播带货协议》中约定“甲方(品牌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主播及随行人员在甲方场地的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人身损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或者约定为“甲方(品牌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主播及随行人员在甲方场地的安全,并提前给乙方主播及随行人员购买人身安全责任险,相关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三、对直播展示的约定
有的品牌方对直播展示会提出一些具体要求,比如要求主播穿着品牌服饰进行直播,比如现场品尝品牌食物鲜花饼等。根据案例检索可见,存在很多因为主播在直播时没有展示合同要求的内容,导致MCN机构被品牌方起诉,从而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MCN机构在直播前,明确将直播所需要展示的内容与主播进行沟通。同时为避免日后承担高额违约的风险,建议与主播约定当由于主播未完成相应展示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MCN机构造成的损失。比如约定为“乙方(主播)应当按照甲方(MCN机构)与品牌方签订的合同,在直播中穿着品牌方的服饰并进行展示,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导致甲方需向品牌方支付的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
最后,日常做到谨慎注意义务、合同做到风险全面把控,才能在合作中实现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