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黄嘉慧
某职工自2018年8月入职某公司,入职时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入职尚未满一个月,该职工就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身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该职工离世后,其近亲属在2018年9月提起仲裁,确认工亡职工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4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该职工的死亡为视同工亡。2019年5月,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仲裁委经审理后最终认定,某公司需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驳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交通食宿费的请求。
裁决生效后,一个现实问题摆在面前:如果公司不主动履行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这笔款项该如何落实?
至此,《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为上述问题提供了一条解决路径。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旨在保障职工能够及时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适用于两大场景: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的
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范围,仅限于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具体到本案,即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食宿费等请求,则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不在先行支付范围内,需向用人单位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那么以下简单梳理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流程:
(1)用人单位未缴费且拒不支付、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先行支付
书面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先行支付材料清单](以广州市为例)
1.《广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近亲属身份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申请的)
4.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
催告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不予先行支付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图 1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流程
(2)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先行支付
书面申请: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受理审查与先行支付的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分情况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