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曾桂梅

        一、案例回顾

        2023 年7月,张三在工作时与李四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重伤,经持续治疗,最终于 2024 年5月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四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三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024 年9月,人社部门认为张三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予以认定为工伤。

        张三家属起诉用工单位 A 公司,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工留薪期工资。A 公司抗辩,原告因交通事故已获得第三人损害赔偿,故不能再主张A公司承担责任,从而享有双份赔偿。

        另查明,张三近亲属已另案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法院 2025 年3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对张三近亲属进行赔付,而其中包括丧葬费。

        本案审理后法院判决:A 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并按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驳回家属对丧葬补助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为何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对于丧葬补助的请求?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6 条:“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的规定,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的丧葬补助金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丧葬费本质上是相同的项目,原告现再次主张丧葬补助金(丧葬费),不予支持。

        二、当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能主张“双重赔偿”吗?

        何种情况之下,会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实务当中多见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第三方侵害;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因公共场所管理不善导致伤害等情形。

        当受害方主张“双重赔偿”时 ,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从上述案例当中可见,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受害方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在性质相同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费用,受害方的再次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受害方获得“双重赔偿”的根本原因是,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第一,“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害方基于劳动关系的而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认定要件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是受害方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三、各方在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劳动者而言:有权利分别启动工伤认定和侵权赔偿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劳动者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可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既可在治疗终结后单独提起,也可在治疗过程中就已发生的费用先行主张。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除上述案例当中的丧葬补助费用以外,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同时存在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中。基于“损害填平原则”,用人单位可主张劳动者不能因同一损害获得双重赔偿,且优先由侵权第三人赔偿,如赔偿不足的,再由工伤保险待遇补足差额部分。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赔付的,用人单位有权利主张就该重叠项目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人而言:构成一般侵权责任需满足四要件:侵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第三人可从构成四要件当中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如不满足构成要件,第三人则从根本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如确实构成侵权责任,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具体可判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情形?受损害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则有权主张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或一定程度上减轻第三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