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健贵

        一、摘要

        公司刚开业半年,联合创始人一走了之,20%的股权却还挂在工商登记上,能不能要回来?这是不少创业者咨询过的问题,联合创始人出走是本来就已足够头痛,人或许还可以再换,但股权还在他名下,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更是巨大。能不能要回来,取决于双方在创业初期有没有退出机制写清楚。本文结合新《公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拆解股东协议中关于股东退出的四个要点:1、没有约定不能强制退出;2、约定不明确可能无效或无法执行;3、用“分期兑现”(Vesting)让股权挣出来而不是领走;4、以及资本型出资与智力型出资必须分轨设计。

        二、先讲个刚发生的场景

        李总和大学同学老周合伙创业,由李总掏了80万现金,占80%;老周作为技术合伙人,“出技术、全职干”占股20%。章程用的是工商局的模板,股权比例一栏填完就算完事,从头到尾没签过股东协议。

        公司跑到第六个月,老周提出离职,转身去了同城一家做同类产品的公司,微信不回、电话不接。李总这才发现:老周那20%的股权,还端端正正地挂在工商登记上。公司马上要谈天使轮,投资人一做尽调就问——这个20%是怎么回事?

        李总找到我,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他人都跑了,这20%我可以强制收回吗?”

        我的回答是:能不能要回来,不取决于他跑没跑,只取决于一件事——当初有没有把退出机制写清楚。写清楚了,人走股留;没写清楚,那20%就是他带得走的“分手费”,你一点办法都没有。

        下面这四条,是股东协议里关于“股东退出”最该写、也最常被漏掉的东西。

        要点一:没有约定,法律不支持你强制他退出

        1. 股权是他的财产,不是公司发的奖品

         很多人有个朴素直觉:股权是公司给的,人不干活了,公司自然可以收回来。这个直觉在法律上是错的。

        出资义务履行完毕,股权就成为股东名下的财产权利。《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意这一条的方向——它说的是“股东可以卖”,以及“章程可以另行限制”,唯独没有说“公司或大股东可以强制买”。

        再看第八十九条。它规定的是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却决议续存三种情形下,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外,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也有权请求公司收购。这条是“股东要求公司买”,是股东对抗公司的武器,方向恰恰相反,不能反过来用成“公司强制股东卖”。

        换句话说:整部公司法里,不存在一条“股东不干活,公司就可以把他的股权收回来”的一般性授权。人合性再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靠一句“他不仁”就剥夺人家的财产。

        2. 唯一的法定强制通道:股东失权,但要看他实缴了没有

        有一条路是法律明文给的,叫股东失权,写在第五十二条。它的完整程序是:

        第一步:董事会核查。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第二步:书面催缴并载明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步: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四步:后续处置。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第五步:给异议期。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路有刚性,但有一个致命前提:他必须是“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这里面两个关键:1、出资期限,现行法律下一般按最长期限写个5年,对于创业公司来说,这个期限根本等不及;2、是否实缴,如果那20%已经真金白银实缴到位了,第五十二条就完全用不上。

        3. 结论:没有约定,就只能谈,不能强

        协议里没有退出条款,章程又是模板,那局面就很被动:你只能提出协商回购,而他完全有权利开价,也有权利一口回绝。他不同意,你没有任何法律手段能把那20%拿回来。更麻烦的是,这20%会一直卡在那里,影响后续每一轮融资、每一次分红、每一次需要股东签字的决议。

        这就是“没有约定,不能强制要求退出”的真正含义——不是法律不帮你,而是你当初根本没给法律一个可以帮你的抓手。

        要点二:约定了也可能白搭,退出条款必须写清楚

        1. 先说好消息:约定是有效的,有权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8年6月20日发布)确认的裁判要点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公司章程明确写有“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且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通过。法院最终驳回了该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请求。这充分说明: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预先安排退出机制,是合法有效的,法院予以尊重。

        2. 再说坏消息:96号案能赢,是因为它踩中了三个隐含前提

        把这三个前提反过来读,就是三个最常见的无效雷区。

        这里要特别强调“无偿收回”的问题。股权是财产权,“无偿”二字意味着剥夺而不是交易。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偿收回已实缴、已成熟股权”的约定普遍持否定态度,即便不整条认定无效,也往往会按公平原则判令折价补偿。无偿条款能真正安全适用的,只有一种情况——针对尚未兑现(未成熟)的那部分股权,也就是下文第三部分要讲的Vesting。

        3. 一份能用的退出条款,五个要素一个都不能少


        要素缺失会造成三种不同层级的后果,务必分清:一是条款本身无效,比如无偿剥夺、多数决强加;二是条款有效但无法强制执行,价格、主体、期限缺一项,法院无从判怎么履行,个别案件会委托评估按净资产定价,但时间成本与结果都不可控;三是实体条款没问题但决议程序有瑕疵,按《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退出决议尤其要预先约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规则,否则一撤了之。

        4. 进阶:把退出的人分成两类

        成熟的股东协议会把退出股东区分为“善意退出”(Good Leaver)与“恶意退出”(Bad Leaver),分别适用不同价格:

        Good Leaver:协商一致离职、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已成熟部分按公允价回购,未成熟部分按名义价回购。

        Bad Leaver:主动跳槽至竞争对手、严重违纪、违反竞业限制、损害公司利益。已成熟部分也可按原始出资额甚至更低价格回购,并追究赔偿责任。

        有了这个二分,条款才不会出现“干了三年正常退休的人,跟干了半年跑去竞品的人,拿一样的钱”这种明显不合理、进而被法院调整的结果。

        要点三:用“分期兑现”,让股权挣出来而不是领走

        1. 什么是分期兑现

        分期兑现(Vesting)的意思是:股东拿到的股权,不是一次性到手的,而是按其持续提供服务的时间,一批一批“成熟”(Vest)。到他退出时,只有已成熟的部分真正属于他;尚未成熟的部分,由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按事先约定的名义价格(通常是1元,或原始出资额)回购。

        背后的道理很朴素:那20%的股权,是对他未来四年工作的预付,不是对他过去半年贡献的一次性结算。人走了,没干出来的部分自然不该带走。

        2. 标准配置:四年兑现 + 一年锁定期

        回到李总的案子:如果当初约定了四年兑现、一年锁定期,老周第六个月就走,尚在锁定期内,成熟比例为0,那20%可以按名义价全部回购——李总几乎能把股权全额要回来,而且不需要证明老周有任何过错,只需要证明他没干满一年。这就是分期兑现最有力量的地方:它把“要回股权”的举证负担,从“证明他坏”降到了“证明他没干满”。

        3. 三个配套条款,缺一不可

        加速成熟条款(Acceleration):公司被并购、上市,或该股东被无正当理由解聘时,未成熟股权全部或部分加速成熟。可分单方触发与双方触发。这既是对智力型股东的保护,也是让对方愿意签字的谈判前提。

        兑现与退出的联动:退出时只保留已成熟部分,未成熟部分强制回购,并明确回购价格、付款期限与工商变更配合义务。

        载体选择:建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实控人担任GP,联合创始人作为LP。未成熟份额在合伙层面按合伙协议处理,避免在公司层面反复做减资与工商变更,效率与确定性都更高。

        要点四:分清资本型出资与智力型出资,两条轨道不能混着发

        1. 一张表看清两类出资的区别

        出钱的人,钱到即确权,给他安全感;出力的人,股权按年成熟,给公司约束力。把这两类人用同一套规则发股权,是绝大多数初创公司股权纠纷的源头。

        2. 又出钱又出力怎么办:拆开算

        现实中最常见的是混合型——联合创始人既掏了点钱,又全职干。处理办法是拆分:把股权切成“资本型部分”和“智力型部分”,分别适用不同规则。

        举例:老周以20万元取得20%股权。可以约定为——其中5%(对应5万元出资)属于资本型出资,实缴即确权,不适用兑现;其余15%属于智力型出资,按四年分期兑现。这样一来,他半年走人,能带走的只有那5%,剩下15%回到公司。既承认了他真金白银的投入,也守住了公司对未来贡献的期待。

       3. 智力型出资的三条技术红线

        红线一:劳务不能直接出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列举的可出资财产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共同要求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劳务、人脉、渠道、资源都不满足这个条件。直接写“以劳务出资占股20%”,这部分很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进而触发补足义务与连带责任(第五十条)。

        红线二:技术出资要走知识产权路径,并完成权属转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软件著作权要变更权利人,技术秘密要有交付记录与验收单据。没办转移手续,法律上就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红线三:资源型承诺改成业绩对赌。客户资源、渠道、人脉无法作价出资,但可以换成“里程碑对赌”:约定一定期限内的营收、客户数、产品交付节点,未达标的按事先约定的公式调减股权比例。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比“劳务出资”稳妥得多,也更容易被接受。

        三、结语

        创业时最难开口的一句话,是“万一你中途走了,这股权怎么办”。问出口显得不信任,不问出口,一不小心就发生了前述案例的情形。创业者应该意识到,股权是“未来的钱”,不是“过去的功劳”,更不是出一个注册资本的钱,就能长期持有分享公司成长的价值。你给出股权的那一刻,就应该把收回来这条路,一并写清楚。没约定,就要不回来;约定不清,等于没约定;用分期兑现,让股权挣出来而不是领走;把出钱的人和出力的人分开算账。这四条做到,绝大多数“联合创始人跑了”的难题,根本不会发生。

        【风险提示】本文所引法律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准,案例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股东失权、股权回购涉及董事会决议、催缴程序、减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等多重要件,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行为无效或决议被撤销;分期兑现条款的效力亦与是否实缴、是否有对价等因素相关。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照搬套用。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实务观察与普法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杨健贵律师,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创业投资并购部负责人,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曾任职于美赞臣中国、广电运通等大型国内外企业。从上市公司法务到律所执业律师,法律实务工作超17 年。股权问题是创业者的头等大事,杨律师专注于股权事务法律研究,致力于为创业者服务。服务内容从创业者草创阶段的股权架构设置,股东合作约束,公司治理与章程设计;再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股权融资谈判,股权激励应用,对外投资合作;处理创业过程中遇到的股东争议、投资者退出以及企业并购事项,从创业开始一路陪伴,已累计服务创业企业超100家。

任职机构: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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