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罗琦

        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吴某平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引发关注。

        基本案情:吴某平生前系某公司员工,2021年4月29日上班期间因身体不适送医救治,2021年5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以其“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该案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吴某平不应认定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吴某平的门诊初诊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8时55分,入院时间是当天上午11时42分,宣告死亡时间是2021年5月1日12时08分。以初诊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至宣告死亡已超过48小时,即使以入院时间为起算时间亦超过48小时。

        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发热门诊排查新冠的时间不应作为起算点,应以距离抢救最近的诊断时间为准;吴某平在医生宣告死亡前已无心跳呼吸、死亡不可逆,后续抢救系家属不放弃所致,不应据此推后死亡时间。

        检察监督结果:202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吴某平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依法判决撤销原再审判决,支持认定工伤。其后,吴某平的家属依法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92万余元。

        典型意义:“48小时”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应让家属在“放弃治疗换工伤”与“坚持抢救失权益”之间陷入困境。

        👉 案件详情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第三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建设典型案例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609/t20260920_736974.shtm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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